.TRS_Editor P{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pt;}.TRS_Editor A{line-height: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5pt;} 9月5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明确我省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 重点群体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据介绍,此次政策变化包括将四类重点全体人员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整为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将我省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国家限额标准由原每户每年14400元提高为24000元;将政策执行截止日由202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再延长两年。“此项政策的出台,将最大限度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全省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李海燕 徐景) |